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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2017新)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 1.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某些特征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予以承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与职业道德要求相关的并且在其控制范围内的责任。本准则规范了在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且对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而言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或前提条件)。 二、审计的前提条件 (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之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提及的标准适当,且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与披露的基准。适当的标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就审计准则而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用以审计财务报表(包括公允反映,如相关)的标准。 以上为本篇应用指南部分内容,了解具体内容,请点击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