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 ——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时对财务报表中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   第四条 对首次接受委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三)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包括披露,下同)。   第二章 审计 程 序   第五条 在确定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运用的会计政策;   (二)上期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如果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三)账户的性质和本期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于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初余额是否反映上期运用恰当会计政策的结果,以及这些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   当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变更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列报是否恰当。   第七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   第九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在实施本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对期初余额不能得出满意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对于存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