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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已废除)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第二章 其 他 信 息  第四条 其他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治理层的经营报告;  (二)财务数据摘要;  (三)就业数据;  (四)计划的资本性支出;  (五)财务比率;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七)择要列示的季度数据。  第五条 无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应当考虑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受到损害。  第六条 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某些其他信息实施特别的程序,当这些其他信息存在遗漏或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该事项。  第七条 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法律法规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其他信息。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前无法获取所有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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