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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 ——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三)合同的遵守情况;   (四)简要财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意见。   第二章 总 体 要 求   第四条 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性质、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为了避免审计报告被用于非预定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条 除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对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审计意见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第七条 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所审计的财务信息;   (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八条 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已实施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清楚地说明对财务信息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 如果委托人要求按照指定格式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指定格式报告的实质要求及措辞。必要时,应当修改指定格式报告的措辞,或另附一份报告,以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如果所审计的信息基于某项合同的条款,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编制信息时是否已对所依据的合同作出重要解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合同作出的重要解释是否已在财务信息中得到清晰的披露,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信息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这些解释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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