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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重点内容 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8月底结束。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包括: (一)全国联动开展对医药和公共交通行业检查。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宏观调控重点、财政重点扶持行业和社会关注热点,开展对医药卫生和公共交通行业的联动检查。 1.医药卫生行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和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和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反映医药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2.公共交通行业。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市内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和道路交通(公共汽车)行业开展检查,长途客运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检查。针对该行业财政资金投入量大、补贴对象范围广等特点,在检查各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职工薪酬分配、票价形成机制、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的同时,要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并开展绩效监督。 (二)结合实际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重点行业的会计监督检查。 除参加全国联动检查外,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三农”、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关系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和单位开展检查;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 和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检查力度。在检查《会计法》、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同时,将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三公”经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小金库”等作为检查重点。省厅将结合省级以上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开展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部分市、县(市、区)人社、农业、水利、民政等部门的会计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二、材料报送和考评 (一)材料报送。 1.信息材料。检查工作开始后,应及时报送检查快报、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反映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 2.检查材料。要高度重视检查材料的汇总和检查情况的总结,及时汇总检查情况,上报检查材料。需报送的材料包括检查总结、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附件2)、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信息材料。联动检查的相关材料应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厅,以便组织汇总。自行组织检查材料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厅。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3.市辖区材料上报。市辖区的检查材料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二)考核评价。 检查结束后,省厅将对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联动检查开展情况,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结果将在全省财政系统范围内通报。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财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工作按时顺利进行。 (二)加大力度,确保检查规模。按照财政部要求,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各市(州)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10户,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8户,其中联动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0%。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检查量,确保检查规模和检查质量。 (三)扩大影响,加大公示公告力度。2014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加大公示公告力度,通过公示检查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为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扩大会计监督检查的社会影响。对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要加强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提高会计监督检查的威慑力。省厅将加大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公示公告力度,一是在公告检查结果中增加对各市(州)、县(市)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二是借助媒体对市(州)、县(市)的公示公告情况进行集中宣传;三是对市(州)、县(市)全面建立公示公告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四)严格执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虚假经济业务、编制多套财务报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严肃财政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财政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财政纪律教育,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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