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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监督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重要作用,保障财税政策有效执行,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监督检查的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9月底结束,全国联动检查要求在5月底前进点。检查的重点和内容包括:
(一)全国联动检查的重点行业。
按照财政部要求,组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交通建设和教育两个重点行业开展联动检查。一是交通建设行业。对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检查,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核算、成本盈利水平、职工薪酬分配情况,并对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及财税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检查。二是教育行业。检查承担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重点是学校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教育收费等情况,在开展检查的同时加强调研,剖析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结合实际加强会计监督检查。
除参加全国联动检查外,各市(州)、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围绕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加强对“三公”经费和“小金库”的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紧密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的常态化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会计监督综合成效。要通过召开布置会、查前培训、混合编组、现场巡视、集中审理等多种方式,提高检查质量和成效。要在预算安排中充分保障检查经费,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确保检查规模和覆盖面。
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除参加全国联动检查外,各市(州)财政部门自行组织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20户,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部门自行组织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5户。
(三)检查的方式和处理原则。
全国联动检查,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开展,统一审理汇总,统一处理处罚。各市(州)、县(市)自行组织的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就地开展检查,就地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内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完善公示公告制度。
查前公示检查名单、查后公告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是树立财政部门监管权威、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查前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在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应有正式文书格式,并在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请示汇报。检查过程中,省财政厅将采取实地巡视、随机抽查、重点复查、组织座谈、集中汇报、编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本年度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查前公示信息等上报省财政厅。
2.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检查开始后,应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
3.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检查总结材料。具体包括: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自行组织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自行组织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原件或复印件。
(3)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2)。此表不统计全国联动检查数据。
(4)全国联动检查(交通、教育,下同)的检查总结报告。
(5)全国联动检查的专项调研报告。
(6)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其他材料。
全国联动检查的总结材料(检查案卷、代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处理处罚决定、总结报告、调研报告、信息等)应于7月31日前报送,各市(州)、县(市)自行组织的检查材料应于10月10日之前报送。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报送电子版(省监督检查局工作邮箱:sczjd@jl.gov.cn)。
(二)考核评价。
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