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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县(市)财政局: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发布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单位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经济业务风险防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单位重视不够、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现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法制政府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抓手,对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把内控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常态化工作,有力有序,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内控建设组织领导。各地要由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协同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成立内控建设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一把手负总责,亲自部署、主动督办、带头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内部控制组织实施管理架构。 二、抓好贯彻落实,完成主要任务 财政部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对单位实施内控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在2012年发布的《内控规范》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以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为契机,根据《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完成时限,认真总结内控建设和检查情况,重新梳理排查本地本部门单位内控建设和实施工作,科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办法和操作流程,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的全体人员。已经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要确保内控制度有效实施;尚未建立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必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三、划分工作阶段,确保按期完成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为保证全省内控建设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和按期完成,按照四个阶段开展工作。第一阶段为梳理排查阶段(4月份),各地财政部门要在2015年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梳理排查,重点列出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单位清单。第二阶段为培训指导阶段(5—6月份),各地财政部门要对清单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深入的再培训,尤其要重点培训《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主要任务内容并提供案例示范,指导单位做好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准备工作。第三阶段为落实完善阶段(8—12月份),由单位按照《内控规范》和《指导意见》要求,结合业务内容、组织架构和管理特点开展内控建设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各单位要于2016年末前将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第四阶段为核查验收阶段(2017年1—3月份),各地财政部门要于2017年3月末前完成核查验收工作。为确保检查工作的时效性,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核查验收工作。 四、建立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内部控制执行体系建设。建立公平有效的内部控制考评机制,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考核与评价。科学确定考核评价的重点和标准,将各项内部控制办法及操作规程当中的风险进行量化,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情况、风险事件应对情况、专项检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和指标体系,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严格的检查问责机制,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适时通报检查结果,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根据风险事件不同等级,制定对应的惩戒措施,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要强化结果运用,将单位和个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干部提拔使用等挂钩,全面提升管理成效。 五、凝聚社会力量,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单位骨干、专家学者、高等院校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的力量,成立内部控制实施咨询专家委员会,发挥他们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中的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总结提炼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行政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提高风险防范和抵制权力滥用意识,适应内部控制新常态。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和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内容的培训,让内部控制理念深入人心,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附件: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8日 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5]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内部控制是保障组织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组织目标实现的长效保障机制。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控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单位重视不够、制度建设不健全、发展水平不平衡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对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内部控制的精神和《单位内控规范》的具体要求,全面建立、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的全体人员。 2.坚持科学规划。单位应当科学运用内部控制机制原理,结合自身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合理界定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内部权力运行结构,依托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将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嵌入内部控制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3.坚持问题导向。单位应当针对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合理配置权责,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风险评估要求,提高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坚持共同治理。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与其他内部监督机制的相互促进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优化监督效果;充分发挥政府、单位、社会和市场的各自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督促指导,主动争取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和有效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形成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以单位全面执行《单位内控规范》为抓手,以规范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有序运行为主线,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系统为支撑,突出规范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经济和业务活动运行流程、制约措施,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单位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已经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单位内控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尚未建立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必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二)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是制约权力运行、加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岗位职责权限、权力运行规程,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并定期轮岗。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同时,对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在健全岗位设置、规范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胜任能力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对轮岗后发现原工作岗位存在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 (三)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针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内控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应当作为部门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进行报告。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公开,通过面向单位内部和外部定期公开内部控制相关信息,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及时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制,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考评问责力度。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自我评价,评估内部控制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同时,单位要将内部监督、自我评价与干部考核、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并将内部监督、自我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觉性,促进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的不断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单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抓好贯彻落实。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认真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推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并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领导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价与中期财政规划的参考依据。同时,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避免重复检查。 (四)深入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相关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提高风险防范和抵制权力滥用意识,确保权力规范有序运行。同时,要加强对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关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方面的教育培训,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财政部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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