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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目标和原则(一)检查目标。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以达到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行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监管目标。(二)检查原则。按照“准备充分、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检查原则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检查方式和对象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察一处组织实施,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其中,自查自纠对象为在我省依法设立的非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主要采取联合联动检查方式,检查人员由省、市、县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及专业人员混合编组组成。重点检查对象主要通过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软件中的随机抽查模块随机选取;此外,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以及存在违规线索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列为检查对象,不受抽查比例限制。重点检查名单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三、检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是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会计信息质量、业务报备等情况。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相关单位。具体如下:(一)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重点:一是“回头看”。关注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情况,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二是“清挂名”。从人员薪酬、社保缴费等方面入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仅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等问题。三是“看收费”。对于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业务要重点核实,从工作底稿是否能支持审计结论、出具报告数量与审计人员数量是否有明显异常等入手,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四是“理变化”。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而合伙人、股东(主任会计师)没有发生变化,或者注册会计师频繁转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规避处理、逃避检查等问题。五是“查报备”。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者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重点检查,从查看未报备原因入手,找出问题线索深入检查。六是“加关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线索或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重点关注。(二)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联动检查。财政部将继续组织专员办和地方财政厅(局)对大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联合联动检查,专员办负责牵头检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地方财政厅(局)负责就地检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体检查名单财政部将根据随机抽查结果另行发文通知。四、检查工作要求(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0日,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要结合专项整治重点形成自查自纠报告(重点检查时,要将自查及整改情况向检查组汇报)。(二)积极配合检查。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指定负责人协助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为检查组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阻挠或拒绝检查。重点检查时,要向检查组提供以下资料:1.自查自纠报告;2.营业执照;3.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关制度;4.业务清单及相关业务工作底稿;5.业务报备情况;6.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退休证原件;7.社保缴纳资料;8.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相关会计资料;9.防伪标识领购簿;10.其他资料。省财政厅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