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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市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和《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发〔2019〕19号)等法规制度,我们制定了《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强化资产管理内部流程控制,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山东市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和《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发〔2019〕19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主要评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存量盘活、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五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设置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第六条 定性指标主要包括: (一)资产制度管理; (二)资产配置管理; (三)资产使用管理; (四)资产处置管理; (五)资产产权管理; (六)资产统计管理。 第七条 定量指标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变化率,考核闲置一年以上的资产盘活情况。 闲置资产变化率=(本年闲置资产账面价值÷本年总资产账面价值)÷(上一年度闲置资产账面价值÷上一年度总资产账面价值)×100%。 (二)通用资产增长率,考核通用资产变化情况。分为通用办公家具增长率和通用办公设备增长率。 通用办公家具增长率=(年末办公家具账面价值-年初办公家具账面价值)÷年初办公家具账面价值×100%。 通用办公设备增长率=(年末办公设备账面价值-年初办公设备账面价值)÷年初办公设备账面价值×100%。 (三)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考核内部资产延长资产使用年度的情况。分为办公家具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和办公设备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 办公家具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超最低使用年限的通用办公家具账面价值÷通用办公家具账面价值×100%。 办公设备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超最低使用年限的通用办公设备账面价值÷通用办公设备账面价值×100%。 (四)信息化应用率,考核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资产管理的程度。分为信息系统时间节点完成率、信息数据完整率、条形码或电子标签应用程度和资产信息数据与账实相符程度。 (五)资产共享共用率,考核资产统一调配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八条 定性和定量评价实行百分制。同时设加分项和扣分项,在资产管理方面获得市部级以上奖励、制度创新取得重大突破、资产盘活效果良好的,给予加分;在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给予扣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分部门单位自评、市财政局抽评和重点评价三种方式。 第十条 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各市级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填报本部门《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并撰写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每年不定期对部门实施抽评,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抽评或重点评价采取实地查看、核实数据、听取汇报、组织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抽评情况,按照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确定抽评部门得分,并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得分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笫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各部门应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评价结果列入市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作为对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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