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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不含大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等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9年10月底前结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切实履行省财政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管职责,规范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分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实施。
(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7月20日前,全省(不含大连)所有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10月底前,省财政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基础上,对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我省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总数的20%。此外,涉及投诉举报、受到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或因内控不严、管理不规范而出具过质量有重大问题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可直接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名单将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具体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三、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自查范围及内容。资产评估机构2018年度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等。
(二)重点检查范围及内容。检查范围以被查资产评估机构在2018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重大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可延伸检查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和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对执业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错报和重大漏报的评估报告。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自查工作要求。全省(不含大连)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在填报《资产评估机构2018年自查明细表》(详见附件)的基础上,将自查结果形成文字报告并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7月20日前,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353367037@qq.com电子邮箱。对于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存在走过场、敷衍搪塞及报送不及时等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重点检查工作要求。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指定专人协助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为检查组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阻挠或拒绝检查。检查人员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重点检查时,相关资产评估机构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持续设立条件、相关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业务范围及收入情况、执业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2.营业执照、登记备案文件。
3.内部控制制度。
4.评估报告及相关业务工作底稿。
5.业务报备情况。
6.资产评估师名单、身份证及退休证原件。
7.社保缴纳资料。
8.2018年度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
9.资产评估师若不能亲自到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时,须提供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等)及代签字授权委托书。
10.其他资料。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