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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报送2012年度基本情况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基本情况报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资产评估机构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省财政厅:(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二)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四)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七)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八)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设立条件情况。二、各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备材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将按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处理。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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