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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各资产评估机构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备案后加入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  原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根据文件规定要求于2018年7月31日前到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应备案材料,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二、  根据“通知”中第五点第(二)项“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后,加入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备案完成后,向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提交备案公函和相关备案文件,并填写“评估机构会员入会申请表”,办理入会手续和资产评估师转入手续。四、具体备案办理流程请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www.gxcz.cn)-网上服务大厅-办事指南中下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18年版)。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评估机构会员入会申请表2018年3月5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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