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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转所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0月19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转所管理办法 (2020年9月25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下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以下简称执业会员)管理,引导执业会员合理、有序流动,维护我省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等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会员转所是指执业会员离开原机构,加入其他机构(含待备案机构,下同)执业的行为。执业会员与拟转入机构建立了有效劳动合同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执业会员转所手续。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开展本省执业会员转所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执业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转所: (一)离开原机构加入其他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家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含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工作调动的; (三)所在机构跨省迁移的。 第四条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会员与原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原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原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三)未因执业行为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等部门调查的(调查结论已出具的除外)。 第五条  执业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所: (一)因转所行为造成执业会员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类机构从事业务的情形; (二)停止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三)执业会员年检期间; (四)不予办理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执业会员申请转所(含跨省转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 (一)执业会员自行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以下称平台)系统更新工作经历,上传与拟转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平台系统操作完成后,如实填写《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附件1),分别向转出机构、转入机构提出申请。转出机构、转入机构同意的,应当由机构法定代表人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转出、转入机构同意后,执业会员持本人签名的转所申请书(附件2)、《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省内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前往省评协或邮寄办理转所手续。省评协按规定审核执业会员在平台系统更新情况,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转所手续,并退回加盖意见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三)跨省转入我省的执业会员,还应当经转出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同意后,持本条第二款所述材料办理转所手续。 第七条 执业会员担任转出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且转出机构未完成有关股东(合伙人)变更备案手续的,执业会员办理转所时还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者退回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 第八条 执业会员拟转入待备案机构的,转所手续与拟转入机构的备案手续同时办理,具体程序按照机构备案流程执行。 第九条 执业会员转出(入)分支机构的,经所属机构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机构应将授权文件报省评协备案。 第十条 省评协对执业会员的转所信息定期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自转出地方协会盖章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执业会员未完成转所手续之前,其日常管理、年检等事项由转出机构、转出协会管理。 第三章  特别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会员或所在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省评协备案,提交《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其执业关系由省评协转为协会代管: (一)执业会员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并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未找到其他机构执业的; (二)执业会员所在机构被注销备案的; (三)省评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评协代管的执业会员加入其他机构工作,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 由省评协代管的执业会员,代管期限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仍未转入其他机构的,省评协按规定办理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执业会员,其所在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执业会员可以向省评协申诉。 省评协在收到执业会员书面申诉后,向相关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相关机构在收到省评协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并提供执业会员不符合转所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省评协递交书面答复,或者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资产评估师不符合转所规定的,省评协可以直接为执业会员办理转所手续。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未完成办理转所手续前,不得在拟转入机构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转所后,其个人信用档案自转所手续完成之日起一并记入转入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与拟转入机构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得以证书挂靠为目的办理转所。 省评协将对因各种原因频繁办理转所执业会员转所材料进行重点核查,核实执业会员的在岗情况,对查证存在证书挂靠行为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机构负责人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执业会员应当在整改期内主动办理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手续;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执业会员及相关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评协根据需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省评协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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