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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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