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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结合机构改革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要求如下: 一、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及时将此文转发至县级对应部门。 二、请在各自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工作。 三、请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做好举报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信息公开,方便群众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进行的实名举报,其他部门转办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借举报名义代他人主张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稽查机构分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区、市、县分别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分别预算、管理和核算,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规定的,按查实侵害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按查实金额的6%奖励; (二)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4%奖励; (三)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2%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户管理银行等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对应标准加倍计算奖金。 上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是指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稽查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在举报件办结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审核确认,并连同办理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告知书等)送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在办结自办举报件或收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及相关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审核,并向举报人寄出《广西壮族自治××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 税务部门稽查机构应在办结自办举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审核,并向举报人寄出《举报奖励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同时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信息。 举报人不能到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的《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或传真(以确认收到时间为准)至《举报奖励通知书》指定的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 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信件署名第一位人员办理举报奖励手续,提供其相关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报全体人员自行商定。 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及与奖励相关的资料由举报奖励承办部门作为密件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依法追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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