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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支持精准脱贫攻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加大省对创业担保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省对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省对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并重点向辽西北阜新、铁岭、朝阳三市所属县(市、区)及省定贫困县义县、建昌县(以下简称“辽西北地区”)倾斜。
对符合《通知》中国家规定的个人涉农贷款,且贷款利率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各级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
(一)辽西北地区:中央财政30%、省财政42.5%、市财政22.5%、县(市、区)财政5%。
(二)其他市所属县(市、区):中央财政30%、省财政37.5%、市财政22.5%、县(市、区)财政10%。
二、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一)各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省农委作为个人涉农贷款贴息的管理主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个人涉农贷款审核认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工作,推动政策落实。
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合格后的贴息对象是否属于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贴息次数、年限等进行审核认定。
省金融办作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主管部门,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和对此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
县区金融办(或行使金融办职能的部门,下同)负责对同级经办银行申请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财政部门编制下年预算、对上年资金进行清算并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的申请流程
1.贷款工作流程:
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农业部门审核认定是否属于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
2.贴息工作流程:
经办银行按季度填写“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明细)表(见附件1-2)”,报上级省级分行(或省农信联社、城商行总行)相关部门复核,经担保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同级金融办审核汇总,财政部门依据同级金融办审核意见按规定拨付贴息。
(三)预算和清算工作流程
县区金融办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财政部门分别将本地区下年预算(见附件3)和上年资金清算(见附件4、5)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将本地区下年预算(见附件3)和上年资金清算(见附件4、5)于每年9月30日前和2月20日前,上报省金融办审核汇总。省金融办分别于每年10月15日前和2月28日前,将全省下年预算(见附件3)和上年资金清算(见附件4、5)报送省财政厅。
各市金融办每季度向省金融办报送发放贴息资金的汇总情况及明细表。
三、切实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尤其是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方面要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助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三)执行中省级个人涉农贷款贴息资金如存在缺口,由各市先行垫付,下年由省财政予以弥补;结余资金由各市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财政在安排下年资金时考虑各市结转情况。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审核认定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除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分担比例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速将此政策通知相关单位,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