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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吉林、通化、白城、松原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一项国家设立的用于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的强农惠农资金。为深入了解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决定2014年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此次检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兴边富民工程)、以工代赈资金、科技扶贫资金及国有林场、农场扶贫资金等,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财政补助资金。 二、检查时限:重点检查2011—2012年度省财政拨付的中央、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遇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对象:此次检查的主要对象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扶贫开发工作管理机构,必要时将延伸检查项目资金申请、使用单位(个人),并实地核查部分扶贫项目。 四、检查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 (2)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3)《吉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农[2001]3224号); (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 (5)《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改委41号令);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检查内容 1、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扶贫开发管理机构资金拨付情况,是否存在滞留占用、违规出借和欠拨、少拨等问题; 2、扶贫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制度及报账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 3、使用扶贫资金的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骗取项目资金及串项使用、挤占挪用等问题; 4、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效果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及调研论证不够,盲目上项目,致使效益不佳,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问题; 5、其他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六、组织实施 此项检查于2014年3月开始,11月结束,由省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扶贫开发管理机构及相关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检查组进驻后,当地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介绍相关情况,并对检查组在延伸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实地核查相关项目、走访相关当事人等时予以必要的协助。 七、问题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省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将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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