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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 (一)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优先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的贷款申请。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除娱乐业、广告业、建筑业等国家限制性行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认定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三)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由2名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持有人社部门出具的合伙认定证明,有明确的企业执行合伙人,可认定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对其他人员组织起来并安置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70%以上的,可视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合伙经营活动企业,认定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的认定 除娱乐业及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美容、网吧、氧吧、水吧、销售不动产以及土地转让等其他高营利和国家限制行业以外,其他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生产经营项目,可认定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 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是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担保基金的管理。 担保基金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将按照各地担保基金筹集情况并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 四、关于贴息资金的承担比例 (一)个人微利项目贷款贴息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5%,自治区财政承担10%,地县财政承担15%(具体比例由地州市自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备案)。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25%,各地县财政承担25%(具体比例由地州市自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备案)。 (三)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项目贷款贴息 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项目贷款,按照个人微利项目贷款认定,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5%,自治区财政承担10%,地县财政承担15%(具体比例由地州市自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备案)。 五、各部门职责 (一)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的预算管理;负责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对各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季度贴息资金申报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提出贴息申请,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提出年度清算贴息资金申请;负责贴息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地州市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各项工作;负责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条件,做好贷前调查、风险控制等工作;负责召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人民银行各地州市支行,负责监督经办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负责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政策指导,研究建立与商业贷款相区别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 (四)各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经营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审核,及时足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负责于季末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季度贴息资金申请,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清算贴息资金申请;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并负责向财政部门及担保机构提出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的处理意见。对追索期结束后仍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的,向财政部门提出要求代偿申请;负责建立完善区别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制度和操作流程。 (五)各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贷前担保调查工作;负责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对到期贷款和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核对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并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六、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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