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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办理指引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深证综〔2020〕26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协助执法(以下简称协助执法)工作,明确协助执法办理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的要求查询并提供相应信息,协助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及提供其他协助的,适用本指引。
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协助执法需求,由本所相关部门按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所协助执法的事项包括:
(一)查询
1.在本所发生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申报、成交信息,包括证券名称、代码、成交时间、成交数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本所会员席位资料,包括席位的类别、代码以及持有人名称与住所等。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含证券上市、挂牌申请文件)。
(二)冻结、续冻、解冻或者强制转让会员席位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供协助的其他事项
执法机关向本所提出有关业务咨询的,按协助查询办理。
第四条 执法机关向本所提出协助执法需求的,原则上由两名执法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文件前来本所,或者将相关文件寄送至本所,由本所接收部门接收。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执法机关提出协助执法需求的,由本所法律部负责接收和安排回复。
第六条 执法机关提出协助查询需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执法人员介绍信;
(二)两名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
(三)协助查询通知书或者函件。
前款所称“介绍信”“协助查询通知书或者函件”须由执法机关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所核查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 执法机关向本所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或者函件应当至少列明如下内容:
(一)送达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案号(如有);
(三)执法机关名称及其签章;
(四)查询日期;
(五)明确、具体的查询内容;
(六)查询自然人个人相关信息的,应当列明投资者账户(证券账户或一码通账户)和姓名,无证券账户的,应当提供被查询人身份证号码;
(七)查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列明投资者账户(证券账户或一码通账户)和全称,无证券账户的,应当提供被查询人工商登记注册号码;
(八)查询会员席位的,应当提供会员全称和席位编号。
第八条 本所根据《证券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执法机关依法要求本所协助查询投资者交易相关信息的,原则上应当提供明确、具体的查询对象。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查询范围,同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为查询依据。执法机关应按照必要、合理的原则确定查询范围,说明查询信息的具体用途,并承诺严格限定使用范围。
第九条 本所仅提供系统客观形成的证券交易数据。执法机关要求本所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形成,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本所不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执法机关提出冻结、续冻、解冻或者强制转让会员席位需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执法人员介绍信;
(二)两名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函件;
(四)冻结、续冻、解冻、强制转让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前款所称“介绍信”“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函件”“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须由执法机关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所核查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文书应当至少列明如下内容:
(一)送达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案号(如有);
(三)执法机关名称及其签章;
(四)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全称;
(五)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冻结会员席位的,列明席位编号、冻结期限等;续冻会员席位的,列明原冻结席位编号、原冻结日期及续冻期限等;解冻会员席位的,列明原冻结席位编号、原冻结日期等;强制转让会员席位的,列明被执行人全称、席位编号及受让方的全称等。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要求协助对会员席位进行冻结、续冻、解冻或者强制转让的,应当先办理会员席位的查询。
对于已经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冻结的会员席位,应当先依法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强制转让。强制转让的席位受让人应当为具有本所规定资格的法人。
第十三条 本所收到执法机关相关协助执法文件的,对文件进行核对,对符合法律、本指引规定的协助执法需求予以接收办理。
执法机关提交的文件形式不符合法律或者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告知执法机关补齐后再予以接收。
第十四条 本所接收部门接收协助执法需求后,按照业务范围转交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办理,并由本所接收部门将查询或者办理结果反馈给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收取查询或者办理结果的,应当在协助执法反馈签收单(见附件 2)上签字。邮寄办理的,将签字后的反馈签收单寄回本所。
第十五条 本所接收的协助执法业务,原则上自本所指定部门接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对于内容较多或者较为复杂的协助执法业务,本所可视情况延长办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执法机关补充、变更需求的,办理期限重新起算。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使用本所向其提供的协助执法材料、信息等,履行保密等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稽查部门提出的协助执法需求,由本所相关部门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机关与本所就协助执行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按相关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文件清单
2.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反馈签收单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文件清单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反馈签收单
执法单位:
来函时间:
反馈内容:见协助查询通知书(函)/协助执行通知书(函)需求。
提供时间:
备注:本所提供的交易数据为按照执法机关要求,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客观形成;本所根据执法机关要求提供的加工数据资料,非系统客观形成的数据,不能保证其准确无误;本所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报备资料,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形成,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敬请执法机关按照办案用途使用上述数据和资料,并履行保密义务。
签收人: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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