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持续提升我区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一) 推进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督促上市公司健全治理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规范化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强化制度约束、自律和守法守规意识,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坚决防止任何形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行为,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持续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权责,实现深化改革与依法治企的有机统一。
(二) 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并支持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落实信息披露各项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各项信息。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升财务信息编报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
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建立良好沟通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和方式,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等各类合法权利。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
二、大力推进优质企业上市
(三) 培育优质企业上市。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对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工作,形成年度培育企业上市名单,推进优质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及精选层公开发行、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发挥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或挂牌、股权交易、融资支持服务功能。完善企业上市引导专项资金政策,充分激发各方积极性,加大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积极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企业改制上市、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风险资金投早投小,加大对初创期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自治区“十四五”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及科技型、先进制造、“专精特新”企业上市的推进工作,促其做优做强,梯次培育上市。
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局。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信厅、科技厅、新疆证监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四) 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推进引导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加强科技投入,提升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规范改制上市,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更加高效的上市协调服务机制,鼓励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和上市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局、科技厅、工信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新疆证监局。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五) 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升级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新疆优势特色产业做优做强,鼓励通过市场化重组注入优质资产、整合同行业及上下游优势资源,进一步聚焦主业,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规模效益。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决策中应审慎推进,避免盲目重组,不得利用重组操纵业绩或股价。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防范引入高风险金融业态或机构,加强风险研判,严防无主业、业绩亏损、面临退市风险的“ST”、“*ST”及其他存在较高经营风险或合规风险类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区。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厅。
(六) 支持上市公司优化融资渠道。大力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利用各类融资工具,引导上市公司兼顾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稳步发展优先股、股债结合产品,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中长期债务融资,改善企业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
(七)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强化劳动者和所有者利益共享,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四、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八) 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债券违约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一司一策、分类推动,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债券违约风险。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建立质押比例内控标准,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逐步降低股票质押比例。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持有股份质押行为。发挥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制作用,引导证券、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债券违约等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九) 严肃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建立上市公司防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有效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问题,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拟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解决方案。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诉讼、保全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
(十) 及时清理对上市公司欠款。严格清理政府、国有企业拖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市公司(工程、服务、产品)款项,严禁违约甚至跨年度拖欠上市公司资金,限时清零。坚决防范政府、国有企业拖欠资金,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
(十一) 认真帮助上市公司纾困解难。鼓励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各类金融机构,采取受让股权、参与定增、资产置换、展期还款、设立纾困资金等方式支持帮助虽规范运营,但因业绩下滑、资金压力较大的上市公司渡过阶段性困难。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纾困行动,提供流动性支持。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
五、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十二) 严格退市监管。加强退市风险预研预判,强化内外沟通协调,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防范群体性事件等次生风险。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方式恶意规避退市的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上市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地(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主动退市、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依法支持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化解存量风险。依法严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后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
六、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三) 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开展对违法违规主体责任追究工作,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担保、操纵市场、利益输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净化区域资本市场环境。区分决策行为的主体责任,针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分别依法依规处理。充分发挥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加强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合作,推动形成统一和公开透明的执法工作格局。
牵头单位:新疆证监局。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 强化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提升重大突发事件管控
应对能力,及时解决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落实中央、自治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帮扶政策,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推进经济、财税、金融等政策协调,合理安排财税及监管工作,加强市场供给保障,帮助上市公司克服阶段性困难,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强化风险应对和处置的属地责任,严控和妥善化解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国税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银保监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证监局。
(十五) 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支持其合规展业。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评价和奖惩机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发挥人才、专业、资源优势,加大支持服务力度,为我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履好责、把好关、提升服务质量。各级相关单位和银行等机构须认真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新疆证监局。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国税局、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司法厅、公安厅、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十六) 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合力。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服务机构既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又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指导服务,为上市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凝聚各方合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带动提升区域经济发展。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局、新疆证监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国税局、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新疆银保监局。
202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