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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决定在江苏省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工作。一、适用对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二、备案方式自2019年11月30日起,备案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时,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su.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相关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并发送短信至备案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备案人凭备案编号及相关的业务资料在银行办理付汇业务。银行根据备案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备案编号进行税务备案信息的查询、核对和验证。银行验证通过后,可下载、打印并留存加盖电子公章的税务备案表,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三、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银行验证的备案表电子信息后,按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并可要求纳税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付汇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四、注意事项(一)备案人可凭电子税务备案表在银行办理付汇业务,但每个备案只能核验一次。(二)备案人应确保在线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电子信息真实、完整、清晰。备案人发现备案表有差错需要修改的,可申请线上修改或重新备案。备案人和银行在实施中如遇问题,可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反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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