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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牵头作用,进一步做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明确由工商部门牵头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细化业务流程,做好人、财、物、技术保障,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二、认真落实业务要求本通知所指天数时限均为工作日,中间遇有休息日的自动扣除。(一)明确界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间。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工商部门应当场办结,计0.5天。通过全程电子化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人于每日下班前提交的,工商部门应当天办结;申请人于每日下班后提交的,工商部门应于次日办结。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自主申报企业名称,选择自主申报的,不计天数。(二)明确界定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工商部门应通过业务系统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通知书》出具之日的后天之内具备营业执照发放条件(打印完成、加盖公章、待企业领取),计2天。通过全程电子化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工商部门应于申请人提交之日的后天之内具备营业执照发放条件。(三)强化一次性告知制度。需要申请人修改或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工商部门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逐条、详细、清晰列明修改或补充材料要求。企业已按照《一次性告知书》完成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工商部门不得再次要求企业修改或补充提交《一次性告知书》未列明的材料。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申请的,工商部门应通过全程电子化平台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提升业务水平,加强疑难问题研究,做到既让企业不来回跑,又有效防范登记风险。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备案等其他业务仍按“3日办结”要求执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住所承诺制相关要求,按照省局另行出台的专项文件执行。三、加强窗口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推动当地政府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企业开办专区,加快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贯彻落实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抓好全程电子化自主办理服务和帮办辅导工作,通过窗口引导、辅导前来办事的企业群众学习运用全程电子化,坚决杜绝强制企业使用全程电子化办理工商登记现象。抓好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管理工作,坚持群众立场,强化政务公开,做好人员和软硬件保障,打造既规范又温馨、既便捷又高效的服务平台。抓好营业执照邮寄送达服务工作,大力推广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营业执照邮寄送达联动服务,加快实现“一网办、零见面、一次也不跑”。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地要把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局工作要求认真学习到位、及时传达到位、切实贯彻到位。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改革政策,及时解答热点、难点问题,广造舆论,打造品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企业登记人员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强针对基层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企业登记人员吃透文件精神,熟练掌握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要求,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可靠的能力素质保障。五、强化工作督查考核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省局将于年底前联合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违反有关要求的,要严肃通报问责。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牵头协调和督促落实,注意收集掌握推进压缩企业开展时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省局企业注册处。2018年9月12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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