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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7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等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工商局对《吉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吉林省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吉林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相应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目录予以公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新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积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反馈,联系电话:0431 —8527928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