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工作意见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6号),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就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要求,做好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要加强学习,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自觉性。把《行政强制法》纳入各级局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局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召开执法人员座谈会、开展网上学法、法治小组学法、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多种形式组织一线执法干部全面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将对工商行政执法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二是要加强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抓紧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专题培训,把《行政强制法》作为全省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除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局举办的《行政强制法》专题培训外,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以案说法、专题讲座、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三是要加强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把《行政强制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以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2年1月为全省系统《行政强制法》宣传月,各市州局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学习、宣传、培训情况报省局法规处。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局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涉及行政强制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理。省局清理省级的,市州局清理市州级的,县级局清理县级的。凡是今年11月30日前现行有效的均在清理之列。严禁执行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清理情况填入附表。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3日前完成。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各级局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无法定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工商分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行使执法权限。要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各级局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的,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间,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要准确把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催告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做到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对现有行政执法制度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集中修改。如执法制度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谁制定、谁修改”的原则及时进行修改完善。该项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局要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在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工作。今后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不允许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也不得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的规定。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检查,2012年,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为重点,省局将对各市州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遵守行政强制程序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六、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各级局要把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按照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扎实推进打造法治工商的进程。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加强法治工商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日常性的工作。各级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计划,切实保证《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要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审批流程,规范案件核审程序,完善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途径,完善涉及行政强制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各级局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为建设法治工商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要对《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