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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区资产评估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办[2016]2号),制定了《新疆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6月8日 新疆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地区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注协”)根据中评协有关要求并结合新疆实际,每年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开展培训工作,并负责管理机构内部培训资格的评估、师资的选拔、培训课时的统计、培训阶段的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估机构,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新疆注协申请办理内部培训资格,经新疆注协审核批准后可自行组织内部培训,并视为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至少拥有25名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机构应在培训班开始前15天内,上报具体培训时间、内容、地点、师资等资料,以便我会安排人员跟踪服务。培训班建议采用封闭式培训。必须印制培训讲义,不得只给学员拷贝电子讲义。 机构自行办班的时间不能超过11月20日,逾期不办的,按未完成当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处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一)参加新疆注协培训的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实行继续教育专人负责制; 2、组织选派本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及新疆注协举办的各类培训; 3、做好本机构参加培训人员的网上报名及课时统计工作; 4、每期培训,指定临时负责人,配合新疆注协维护培训期间的课堂纪律; 5、考核、评价评估师的培训效果。 (二)具有内部培训资质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1、设置专门培训部门; 2、制定实施内部培训计划,并向新疆注协备案; 3、支持和选派评估师参加中评协及新疆注协举办的各类培训; 4、做好年度评估师参加各类培训的课时统计、核对并报新疆注协学时确认; 5、考核、评价资产评估师的培训效果。 第六条 新疆注协努力建设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七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会员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八条  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及新疆注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和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中评协及新疆注协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中评协、新疆注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新疆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和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新疆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 参加新疆注协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四)承担中评协、新疆注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六)参加中评协、新疆注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七)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八)经中评协、新疆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其中:网络在线形式所确认的继续教育时间不超过3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八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新疆注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新疆注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新疆注协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资产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由新疆注协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考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分支机构执业会员接受总所内部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由新疆注协确认并记录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新疆注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新疆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新疆注协认定,并将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确认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十六条 新疆注协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执业会员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根据行业惩戒规则进行行业惩戒,记入本人的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十九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由新疆注协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条 新疆注协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具备内部培训资格条件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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