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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等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行业会计监督检查 各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 (一)钢铁煤炭行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去产能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各市可选择地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钢铁、煤炭企业因化解过剩产能导致职工分流安置问题严重,此次检查除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去产能政策的落实以及安置困难群体就业情况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水平,财政部先后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各市财政局要积极督促落实。各市可将会计监督与部门预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为全面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检查。结合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准则,积极探索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方式。 各市财政局可以选择钢铁煤炭行业作为联动检查重点行业,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财政中心工作自行确定重点行业开展检查。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财政局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收支等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应加强对县(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考评制度,对县(市)财政部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比。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检查经费,抽调业务骨干,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顺利开展。同时,应加强与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全面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要切实加大对编制多套财务报表、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规范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积极探索对企事业单位查处问题进行逐户公告,并与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并在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省财政厅将积极推动市县财政部门开展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并对检查公开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市财政局检查的整体情况(包括组织县(市)开展检查的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其他材料。包括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2)、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材料。 总结材料应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联系人:邢安龙。电子邮箱22830814@163.com)。 (二)考核评价。检查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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