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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全省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全省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在我省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全面提升全省会计行业管理水平,更好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公开选聘一批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领域的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全省会计改革与发展服务; 2.身体健康,愿意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3.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向的教学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影响; 2.企事业单位专家,应长期从事单位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相关工作,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分管会计工作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3.政府及监管部门专家,应长期在政府及监管部门从事财务会计、预算、绩效评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化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位; 4.中介机构专家,应具有注册会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等类似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长期从事会计咨询、内部控制咨询、管理会计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且在本单位担任相关项目主要负责人。 (三)优先条件。 财政部选聘的会计咨询专家和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可直接入选。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组专题会议及相关会议,并就会议讨论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相关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优先承担有关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4.经省财政厅协调有关单位同意后,深入相关单位就有关内容进行调查研究。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组全体会议及相关会议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省财政厅交办的调研、咨询、培训、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任务。 3.按时完成所承担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4.遵守工作纪律,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三)禁止事项。 不得以全省会计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损害省财政厅权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咨询专家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 有意受聘担任会计咨询专家的人员,需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本人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任职资格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人可以根据个人专业胜任能力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其中一个申报类型,也可以选择多个申报类型。 申报者可登录辽宁会计网下载《辽宁省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电子版。网址:http://www.fd.ln.gov.cn/lnkjwsy/ (二)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相关资历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辽宁省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材料报送。 1.省直部门(单位)、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将经单位审核同意的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将申报表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2.各市申报人员将经单位审核同意的申报表(含电子版)和申报材料报所在市财政局会计处(科),由各市统一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3.省直部门(单位)、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20日,各市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四)审定聘任。 省财政厅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会计咨询专家的人员,我厅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两年,可续聘。 联系人:宋金伟 联系电话:024-22709343 电子邮箱:1324744369@qq.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邮政编码:110002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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