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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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