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   现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