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