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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中国保信: 为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商业车险改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 (二)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 (三)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 (四)新车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真实并及时入账,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二)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三)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 (四)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 三、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各派出机构可在银保监会内网“部室导航-财险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专栏查询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相关材料。 (二)各派出机构查实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后,按照授权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采取责令停止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等监管措施,依法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对会员单位投诉举报的受理、核查制度,对于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报送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数据至车险信息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车险费率执行相关数据的监测机制,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出现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应及时报送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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