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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辖区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北京辖区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精神,加强辖区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辖区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我局拟构建辖区资产证券化业务日常监管与风险处置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 (一)珍惜公开市场信用,增强与金融市场良性互动能力 原始权益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目的载体移交基础资产;尊重专项计划资产独立性,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以任何方式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坚决杜绝合同欺诈、基础资产造假等恶性违规行为;珍惜公开市场信用,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制度功能,增强实体企业与金融市场良性互动能力,优化资产证券化市场服务实业能力。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防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用风险 原始权益人应当增强专项计划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专项计划存续期风险防范工作。特定原始权益人要促进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支持与保障;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履职尽责,按照约定落实基础资产管理、运营、维护和质量变化情况监测职责,及时归集划转现金流,谨防财产混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三)配合参与机构履职尽责,做好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参与机构履行职责,确保提供文件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大力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特定原始权益人在遇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时,应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二、辖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 (一)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专项计划管理质量 管理人应推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事务的整合优化工作,加大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事务的人员和资金投入,严格遵守《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专岗,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操作规则,用好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完善风险处置应对措施,加强内部培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切实防范各类合规问题 一是加强原始权益人培训。管理人应持续加强对原始权益人的合规培训,及时传导监管政策要求和市场典型案例,切实督促原始权益人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配合并支持管理人等机构履行职责。 二是做好基础资产运营管理。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约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做好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的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持续监测工作,如遇重大异常情况,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落实基础资产循环购买、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替换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机制;建立封闭、独立的现金流归集机制,持续跟踪基础资产现金流产生、归集和划转情况,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约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转让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循环购买、持有人会议等信息,管理人均应及时、充分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谨防信息披露违规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 四是积极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管理人应高度重视专项计划违约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存续期项目风险排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风险排查、监测、防范和处置责任。做到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对存续期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实施风险动态分类管理,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评估,参与、推动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三)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加强与辖区监管局业务沟通 一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单。为加强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监管,及时跟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动态,我局将建立辖区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人在存续期管理或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北京辖区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重大事项报告单》(附件1)。 二是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管理人应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相关要求,及时向我局报送辖区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管理人应参照报送给交易所的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格式,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北京辖区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三、保持双向沟通联系,共同促进辖区市场发展 为提高沟通效率,及时传达监管信息,共同推动辖区资产证券化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我局将分别建立辖区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和管理人微信工作交流平台,原始权益人微信群群内成员为负责公司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管理人微信群群内成员为资产证券化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指定的一名北京辖区资产证券化业务联络人。 我局将通过微信平台提出监管要求、发布监管动态及监管案例,并接收各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的反馈信息,将平台建成信息传导、宣传培训、案例警戒的窗口。 各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应在5月24日前向我局报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信息联系表》(附件2)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信息联系表》(附件3),同时按照附件4的要求加入微信工作交流群。 联系人:李梦洁,电话88086962; 王天怡,电话88088227; 唐诗磊,电话88086267; 电子邮箱:bjzonghe@csrc.gov.cn 附件: 1.北京辖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重大事项报告单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信息联系表 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信息联系表 4.微信工作群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5月21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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