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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当前,受职业化犯罪团伙控制,“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假冒出口”骗取退税依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团伙企业,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进一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事项通告如下:一、税务机关依法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凡是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二、凡是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者直接参与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三、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论。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实名举报线索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公安厅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