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国税发〔1998〕1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 %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 %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 %税率办理退税。二、本通知自1998年10 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