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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国税发〔1990〕173号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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