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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国税函〔1997〕505号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已被财税[2006]162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