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国税油发〔1990〕3号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2.码头用地。3.输油气管线用地。4.通讯天线用地。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