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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财税〔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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