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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1号《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农金改办(1996)48号《关于印发〈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务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保值储蓄贴补息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办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对新存入的三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不再实行保值,也不再列支贴补息,但对4月1日以前存入的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按原办法继续给予保值,保值贴补息按实际支付额在成本中列支。 ?二、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为保证信用社运送钞币的安全,凡1994年(含)以来未购置运钞车的信用社,在1997年底以前,其运钞车的购置费,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在安全设施(防卫)费用中列支。每个信用社只批一辆,超过一辆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城乡信用联社用管理费购置运钞车的,仍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关于证券回购差价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根据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信用社在证券回购业务中买入的有价证券,应在实际返售时,将返售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四、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列支问题。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经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据实列入成本。其中:对年修理费用低于10万元的大宗修理费及装修费用,由企业报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列支;对年修理费用高于10万元的大宗修理费及装修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转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列支。 ?五、关于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列支问题。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 ?六、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的亏损弥补问题。凡是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由城市合作银行将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额分解到盈利的分支机构予以税前弥补。 ?七、关于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加入城市信用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60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当期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后,如以分支机构(原城市信用社)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也可在年终一并办理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八、关于加强信用社减免税金管理的问题。信用社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金设立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已被平调或挪用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监督信用社予以收回。 ?九、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下发的《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农金改(1996)2号关于“用发展基金和管理费购建的资产以及结余资金,属于辖内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脱钩后应全部划归地(市)及其以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对有争议的资产,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处理”的精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的管理。对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要及时调查,并书面报告省局,以利妥善解决。 ?十、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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