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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国税地字〔1988〕13号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