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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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