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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税总函〔2014〕9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13〕5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