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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文      号:颁发日期:2018-01-26 地   区:行   业:   税总函〔2015〕5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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