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导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文 号:颁发日期:2018-01-26
地 区:行 业:
税总函〔2015〕5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