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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精神,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2016〕6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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